法学开题报告

时间:2022-07-27 16:28:44 开题报告 我要投稿

法学开题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开题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开题报告

法学开题报告1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三、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四、 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法学开题报告2

  摘要:法治国家建设初期的人才匮乏,使得法学教育采取了多层次的通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它适应了当时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法律教育任务的需要。但是,目标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的法学教育状态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得到改变,严重影响了法学教育和相关职业的良性发展,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明确法学教育目标和实现教学方法与社会需求的衔接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心。基于现实状态采取阶段性目标实现方式和分层教育模式的法学教育改革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探索。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转变:教学课程改革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背景与现状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

  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提出,法学和法学教育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法学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程,在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下得到了蓬勃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大体可以划分为恢复重建、探索前进和在新的机遇和挑战下进一步深化改革三个阶段。法学教育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输送了大量人才。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存在目标定位过于宽泛,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专业性。结果是法学教育的数量上去了,质量却没能跟上。30年来,我国法学院系数量增了100多倍,截止20xx年年初,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在校本科生30万人左右,专科生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在校法学硕士达6万多人,30年增长了260倍。上述院校尚不包括开设网络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专转本以及研究生进修班的教学机构。过多、过滥、过热、过快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及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的质量,并助长了现象的滋生。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使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是法学教育应当反思的重要问题。

  (二)法学教育面临的困境

  表面上的繁荣景象并没有掩盖住衍生的问题。与法学教育规模扩张相对的是教学质量下降、毕业生就业率逐年降低和难以适应市场需要等问题却愈演愈烈。由于我国的法学教育没有明确的定位与目标指引,加上办学成本较低,盲目设置法学专业的现象凸显,造成了法学教育的铺张和资源浪费。近十年内各类财经、理工、民族、师范、农林等院校也纷纷设立法律专业,此外,还有法律函授、夜大学、全脱产的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政法干校、广播电大、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我国法学教育一时间呈现出了遍地开花的局面。如此庞大的教育规模很大程度上分散了有限的教育资源,导致教育质量无法得以保障。在法学教育质量下降的同时,就业难问题也摆在了法学教育的面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xx年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xx)》显示:20xx届大学毕业生毕业半年后的就业率约为86%,比20xx届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但工学、管理学就业率分别为90%和89%,成为20xx年就业率最高的两个专业。最低的两个专业是哲学和法学,就业率为76%和79%。另据麦可思公司撰写的,针对20xx届大学毕业生的调查报告——《20xx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工作的专业对口率仅为47%,高职高专法律大类对口率下降到29%。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国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问题,法学教育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压力大给法学教育带来了困境,但是另外一种现象的出现则造成了法学教育的困惑,这就是社会法律职业岗位的空置。随着法治国建设的不断发展与深入,社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会逐渐增加。即使在当前,我国53万的法律从业者(14万律师、21万法官、18万检察官)相对于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也显得捉襟见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一方面是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案件大量增加,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员大量缺编,而另一方面则是大量法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就业形势严峻。

  二、法学教育的未来展望

  (一)法学教育的二重性

  法学教育认识上的分歧和悖论实际上反映出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即法学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从法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地位上看,它表现为职业教育和人文学科的理论教育的二重性:从其培养目的性上看,它表现为实践型人才的训练和学者型人才的培养的二重性;从其教学内容上看,它表现为法律职业的特定技巧、道德和思维与法学的知识体系和人文理论培养的二重性。这种与生俱来的二重性一直伴随和困扰着法学教育的发展。除此之外,还有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之争。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动。高等教育逐步走向了市场化道路,高等教育的市场化使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得以实现;市场经济也是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应有之意;脱离了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大众化就很难完全实现。整个西方国家高等教育规模扩张的实践证明,保障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制度建设基本都是基于市场经济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产物。然而一般而言,高等教育大众化也意味着高等教育质量的整体下滑。从国际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经验来看,与高等教育大众化相生相伴的教育现象往往是文凭的贬值和大学的平庸化。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市场化趋势的推动下亦逐步的大众化。因此,受大众化所带来的数量的增加以及市场化引起的更多的关注物质性和功利性观念等负面因素的影响,法学教育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质量下降的问题。基此,有些学者开始提出如何在法学教育市场化的趋势下实现法学精英教育。法律职业是社会精英担任的职业,法律职业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他们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维护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行,是将法律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体现在每一个具体事件之中。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其越来越不合时宜,导致了法学教育的层次混乱和培养目标的模糊。市场的需要决定教育的方向,而大学法学教育并非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非惟一途径,其结果导致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这一状况又必然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长期分离和办学指导思想上的混乱。事实上,职业教育本身并不排斥素质教育,法律能力和法律技术都是在法律原理支撑下才得以作为法学家的素养的。目前,从法学理论上讲,法律人才分为法律理论人才和法律实践人才,这种区分不科学,它人为地割裂了实践和理论的关联。实质上就是不承认“法学家”式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认同不经过正规教育即可从事法律工作。

  (二)法学教育目标的明确定位

  教育目标的定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我个人认为,法学教育目标应与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要求相适应。因此,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关注法学教育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及其发展变化,探索法学学科的内在规律,考察我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从而推演出我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培养目标与模式。据此,法学教育应当实现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的结合,在整合教育资源的条件下形成分层教育模式。即大众教育满足社会一般的法律需求,精英教育则需满足法律职业和法学发展的需要。

  三、法学教育目标实现的进路

  (一)法学教育方式的完善

  1。课堂教育方式的转变。一是理论知识传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大多数法学院在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开始的专业课程多半是理论性较强的课程,由于对法学知识的了解程度较低,面对初次接触法学的学生,法理论知识和制度的讲解是不可取代的`,但适当的引入讨论教学的方式,可以使教学过程由单向传授转变为互动学习,更有利于学生对法学内容的掌握和理解。可以将课程的每一章之重点拟定成一个题目,要求学生在课前利用图书馆和网络准备相应的材料,写出书面报告,在课程讲解之前由学生根据报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认识,接受其他同学的质疑或批评。教师可以根据学生报告中表现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讲解,使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避免了大满贯教学的弊端,同时也提高了教学效率。通过课堂讨论与理论知识传授的结合实现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充分沟通,在互动过程中完成知识呈现、观点碰撞、分析归纳。完整有效的教学应由教师的教授活动和学生的学习活动有机结合而成。现代心理学认为。当人们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会得到加强,也会表现得更加主动。改变以教师为主体单向传播知识的教学方式,将学生参与纳入教学活动,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力争创造一个能激发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讨论气氛,对法学的教学是较为适宜的。二是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引入。在法学的课堂教学中尽可能地采取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不仅使抽象的理论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使理论知识具有了生动性和形象性,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促使学生从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推理,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在引入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可以组织学生对相关法学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辩论才能。案例教学法是应用法学教学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教学手段。

  2。课堂外教育方法的转变。一是法庭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中的法学引导。法庭审判观摩与模拟法庭在现在的法学实践教育中已经被广泛的应用,然而并没有实现我们的期望效果。究其原因,就是大多数法学院以及指导教师仅重视外在形式的指导,并没有真正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削弱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到了模拟教学法的教学效果。选择性的观摩一些法庭审判,可以使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审视司法实践。了解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原理的理解和运用,并与自己的理解和认识相对照,有利于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技能。选择适当的案件进行观摩对于法学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观摩审判既可以到我国的法院去进行观摩,也可以对其他国家的法庭审判影视进行观摩。在观摩审判之后,还可以邀请主审法官就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问题与同学们进行一种探计性的交流,以使学生更加深入地了解法律发挥调控作用的方式与渠道。在组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教学的过程中,选择一些适中的实际案例或虚构案例作为架构,不要人为的设定已知条件,要求参与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案情,参与诉讼,使模拟教学能够真正的锻炼学生的运用知识的能力。二是诊所教学法的运用。法律诊所(clinie legal education)又称诊所法律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各个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专业方向建立“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就是把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入到了学校的法学教育中。即在法学教育中,根据学生学习阶段的需要,设定具体的案例,要求学生查阅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弄清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并让学生分析并写出书面的分析意见,组织学生举办案例研讨会。“法律诊所”的授课形式,注重的是把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让学生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过程中逐步得到分析问题能力的培养,体现出法学教育的灵活性:“法律诊所”式的教学模式,可以把实践教学环节带到现实生活中。根据“法律诊所”的授课特点。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办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掌握真实的案件材料,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二)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优化

  在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中应借鉴源自于美国的顶点课程。顶点课程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本科教育课程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新型课程。顾名思义。这一课程就是为位于本科课程系列顶(终)点、为增强学生知识能力“整体结构力”的一门课程。该课程后来为许多国家的高等教育引进,在高等教育课程改革中产生了重大影响。所谓顶点课程。学者杜尔给出的定义是:“顶点课程是位于系列课程终端的、以把相对片段知识整合成一个整体为目标的皇冠式’曲课程或学习经历它为本科生提供这样一种过程:回顾和理解过去的本科课程学习经历,并在这种经历上向前展望生活”。实际上,按照这一定义,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顶点课程:一是整合学术,二是为“真实”世界做准备。两者的区别就是前者是要求学生反思性、整合性地向后看(过去学习经历),而后者则鼓励学生向前关注大学毕业后的将来。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都鼓励学生总结、整合大学的学习经历。在不同类型的顶点课程。其课程目标和教学结果也不一样。根据杜尔对顶点课程的定义,我们可以就两类不同顶点课程分析其实际的不同目标:就顶点课程“整合学术”的方面来说,其目标就是要在本科生结束学习之时对其提供所学专业领域的广泛的批判反思性观点。其最有代表性的具体目标为:形成对所学专业领域的哲学观和历史观:探究所学专业的社会意义;获得对所学专业领域整体综合的、俯瞰式的概观;为学生提供宏大画卷;努力形成跨学科的观点;展示对所学专业内容掌握的程度;确认学科之间的普遍联系和单一学科知识的有限性;鼓励学生超越不合理的学科界限。而就为“真实”世界做准备的顶点课程来说,虽然它没有整合学术的顶点课程那样“阳春白雪”,但它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它为学生进入职业生涯和融入现实世界做最后的准备。

  (三)科学测评体系的构建

  在教学活动中,如何检验是否达到规定的教学目的。检验教师教学的质量和学生所学的知识,考试不失为一个必要的手段。但如何组织考试,关键在命题,宪法学考试命题是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命题既要体现教学要求,又要体现所教的知识,还要体现学生掌握的程度。在以往所采用的试题中,虽然题目的覆盖面很宽,包含的内容十分丰富,但总感到死记硬背的成份多一些,与课堂教学的结合并不十分紧密,每次考试结束,师生都觉得题目中总有许多让人不太满意的地方。与教学方式相适应,在命题中应该突出灵活多变的特点,并测试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职业要求法律职业者要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维方式和对人类命运的终极关怀的法律品格。仅凭标准题型和标准答案组合而成的考试是不可能考察出学生学习的实际效果。注重对问题的探索过程,而非讨论结果,鼓励学生“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学生可以对背景资料提出自己的认识,可以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提出自己对法学原理的认识,学生将不再局限于课本上所教授的知识和理论,而具备了大胆质疑的科学精神,这一点正是现代知识社会对人才提出的首要要求。

法学开题报告3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篇三: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

  A.选题依据和意义

  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胎儿在母体中所受到侵害的机会越来越大,情况也越来越复杂。如: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导致胎儿死亡的意外事件频频发生,环境污染、劣质商品、药品副作用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现存和潜在的危害。而我国法律不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缺失对胎儿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这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困惑,而且使胎儿利益的保护于法无据,更是冲击着人们对人权的保护和人格的尊重的传统价值观念。

  胎儿是人发育成生命存在的必经阶段,胎儿在母体中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着其出生之后的相关权益,作为一个潜在的生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世界上各国都给予了胎儿权利不同程度的保护,而我国仅在《继承法》中有对胎儿遗产继承份额保留的直接规定,纵观相关法律,我们也仅在《劳动法》和《刑法》中可以看到通过保护怀孕妇女而间接保护胎儿的简单规定,而随着实践中胎儿受损案件的增加,胎儿必将成为民事主体中特殊的一类,如何构建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确认胎儿享有的民事权利范围,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保护胎儿民事权利是民法进步之潮流,发展之趋势,只有完善了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制度,才能使司法裁判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才能突显法律对人的价值和利益的全面保护。

  B.研究的基本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首先通过案例,引出我国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现状的现困惑,其次主要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第一,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第二,胎儿应享有民事权利的范围;

  第三,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

  第四,结合我国现状;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提出我国对的胎儿民事权利民法保护机制建立的若干建议。

  笔者希望通过研究,解决胎儿主体地位不明确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规则空白问题,探讨一条解决胎儿损害赔偿的途径,以便更好地保护胎儿。

  C.论文的主要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二、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含义

  (二)各国对胎儿权利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

  (三)三种立法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建议

  1、权利能力说

  (1)个别主义

  (2)绝对主义

  (3)概括主义

  2、生命法益保护说

  3、人身权延伸保护说

  三、赋予胎儿基本民事权利的范围

  (一)健康权

  (二)受抚养权

  (三)财产继承权与受赠权

  (四)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胎儿权利保护的特殊问题

  (一)胎儿生命权与妇女的堕胎权

  (二)父母为侵权主体时的责任承担

  五、完善我国对胎儿权利保护的法律建议

  (一)立法建议

  (二)司法建议

法学开题报告4

  论文题目:绝当法律问题研究——基于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案分析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意义

  (一)选题的目的

  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典当行,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典当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典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在典当期限内约定当户需要按一定比例交纳利息及综合费用给典当行,有时还约定违约金条款来约束当户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或偿还当金的义务。由于典当具有简便、迅速融资的特点,典当行业发展起来,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典当纠纷。纠纷多发生于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期限后当户未按时赎当的情形,此时也称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典当纠纷多发生于绝当后是因为:

  一是《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当户在典当期限内以及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利息、综合费用的上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绝当前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只要数额没有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即可。但《典当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绝当后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应该继续计算以及如何计算问题。使得实践中认识和做法不一,给典当业务造成了混乱。二是典当行与当户在典当合同中约定当户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情形下,绝当后典当行主张当户依合同约定承担该违约责任;而当户认为在偿还金钱给付后不再需要另行支付违约金。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绝当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识和做法也不同,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持怀疑态度,上诉现象不断增加。本文以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为例,分析目前已经形成的对绝当后息、费及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自己的观点,

  以期对今后司法工作有所裨益。

  (二)本课题研究的意义

  1、理论意义

  我国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仅在其第40条规定了绝当的定义。但是绝当后,当户是否需支付利息和综合费用,若需要支付以什么标准支付,究竟怎样去认识和理解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已成为相关绝当合同纠纷必须要解决的理论课题。我国法律对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空白和缺乏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决定了当出现典当合同法律纠纷时,司法工作者没有明确的法律及理论标准。探讨和分析绝当后息、费问题,绝当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问题,有助于各国相关法律的更新,与时俱进,更为典当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

  2、现实意义

  本文所研究的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近年来已成为颇为常见的绝当纠纷主题。实践中许多典当行在绝当后故意不处置当物实现债权,以此“圈”住当户,目的就是延长绝当后至清偿借款的期间,以求获取更多的息、费。如果不支持利息及适当的违约金有时又会造成当户违约成本少于守约,不利于典当行。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于绝当后相关问题的研究,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据来平衡各方利益。

  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一)《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一)国内状况

  近年来绝当后息费的计算问题受到关注,国内各学者竞相对此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如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朱晓华法官提出:“绝当后,双方典当关系终止,用户不需要再支付综合费;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该以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违约金是否承担要看双方是否约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若约定了该条款,绝当后当户就应该缴纳违约金。数额可以依申请调整。”赵静在《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一文中指出“《典当管理办法》之所以设置绝当制度,也是平衡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利益的需要。绝当后,原来的典当关系结束,一旦绝当,当户不应当再承担清偿责任,典当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绝当品,从处理绝当品所得中优先收回当金本息,当户有要求返还绝当品处理所得扣除债务后剩余部分的权利。绝当后用户不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所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二)国外状况

  在绝当物的处理方面,新加坡最有特色的规定是:典当行在拍卖会上也可以举牌竞价,典当行既是绝当拍品的委托人,又是绝当拍品的竞买人、买受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因为绝当物品如果无人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那么该物品的所有权就无法转移。我国《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绝当后当物的处理程序,极易造成典当行故意不变现,延长费用的收取期间。同时我国典当法律也应该规定当户不配合当物变现的救济程序。

  (三)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本文通过对安徽鑫达典当公司与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进行分析,解决案例中的争议问题。最终对绝当后息、费条款的适用规则;绝当后违约金条款如何适用和数额的确定做具体的论述继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一】基本框架构造

  本文拟采用四段式来进行论述。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安徽省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某、吴某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第二部分对绝当与利息条款加以论述。第三部分对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加以论述。第四部分对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加以论述。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序言

  一、鑫达典当公司诉程正刚、吴爱英典当纠纷一案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点

  (一)基本案情

  20xx年6月20日,原告(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与二被告(程正刚、吴爱英,二人系夫妻关系)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一份,其中第二条抵押房地产约定:二被告以其所拥有的坐落于泾县泾川镇叶挺路地号为3—4—64泾国用(20xx)第1512号权证编号为房地权泾川20xx字第013187号、建筑面积为120。95平方米的住房进行抵押,向原告借款。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第四条借款金额及借款期限:借款金额为225730元;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1。1%;借款期限自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9月19日。第十五条特别约定: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及补充协议规定必须按借款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还款5天内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超过5天甲方可通过拍卖、变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变卖、拍卖或诉讼期、执行期至债务完全清偿止的费用,按每日未还款总额的0。5%计。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合同约定可以重复计算。

  20xx年6月20日,二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款载明:“今借款到安徽省芜湖市鑫达典当有限公司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柒佰叁拾元整。注:已注入中行泾县支行乐荣贵的账户。借款人:程正刚、吴爱英20xx年6月20日”。原告将典当期限内的综合费用18280元扣除后将余款207450元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同日,原告与二被告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二被告取得当金后,未按合同续当,也未赎当,仅将利息及综合费用付至20xx年12月21日。原告在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借款225730元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到借款还清为止)。(2)或依法判被告变卖抵押房产归还上诉借款。(3)被告承担违约金45146元并支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其未收到原告的典当款;(2)《典当管理办法》也规定,超过6个月没有赎当或续当的,为绝当。被告应及时处理当物,不再收取综合费用。(3)认为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过高,如应承担违约责任,则法院应对违约金调低至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补偿原告的损失。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绝当后,双方的典当关系终止,被告未偿还当金的,除应偿还外,还应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款利息,但无需支付综合费用。对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的请求,法院根据公平的原则予以衡量,本案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息的30%计算支付为宜。

  (二)争议点

  1。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绝当后当户是否需要支付综合费用

  3。绝当后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如何

  二、绝当与利息条款

  (一)绝当后利息是否应该继续收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下的

  2。当物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二)绝当利息收取的标准

  1。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3。笔者的观点

  (三)结合本案分析

  三、绝当与综合费用条款

  (一)综合费用的界定

  (二)绝当后不应继续收取综合费用的理由

  1。从《典当管理办法》分析

  2。从典当管理部门的复函精神分析

  3。从绝当制度的立法目的分析

  (三)小结

  四、绝当后违约金条款效力的认定

  (一)违约金条款的类型

  (二)未偿还当金违约条款效力的认定

  1。认为无效的理由

  2。笔者的观点

  (三)绝当后违约金收取标准

  (四)结合本案分析

  结语

  【三】论文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

  综合费用及利息是《典当管理办法》允许由典当行向当户收取的费用。用以平衡在典当期限内,典当行为当户提供当款、保管当物的对价。但是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是否应继续承担这些费用以及如何承担典当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对于当户到期未赎当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这些争议是理论和实践中都要解决的问题。本课题主要参阅了大量与典当中的绝当问题相关的国内着作,学术期刊和已发表的相关论文,并进行一系列系统研究,已具备了相当充实的资料论据。

  本文的论据主要是我国现行典当立法立法:《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理论依据。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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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论文进度安排(时间起止)

  论文提纲:20xx年1月10日——20xx年2月20日

  论文初稿:20xx年3月1日——20xx年7月1日

  论文修改:20xx年7月2日——20xx年10月上旬

  论文定稿:20xx年10月上旬——20xx年11月

法学开题报告5

  从国际化的角度来分析品牌的发展,在19世纪的早起美国,产生了品牌的萌芽。一些药品生产商从那时就开始对于自己的产品命名,并且以此作为产品的标识来提高声誉。而在欧洲,也产生了有如 西门子 等一些经久不衰的国际大品牌。20世纪是品牌的大发展时期,然而人们对于品牌的关注也并不是始终如一。在20世纪初期,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一方面,消费者青睐那些代表着高质量、优良服务的品牌;另一方面,商家对于品牌越来越重视,品牌的推广手段越来越广,越来越专业化。广告的一度繁荣很好的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品牌的认识。然而,两次世界大战是的品牌理论的陷入了一个停滞不前的状态,高效率,低成本的产品当时商业的主流倾向。随着世界经济的逐渐恢复和继续发展,物质产品的日渐丰富,人们对于消费产品的要求不再简单的局限于价格和质量,对于精神层次的要求也逐渐的体现出来。美国人大卫-奥格威首次提出了高于传统品牌的概念,他认为品牌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一个复杂的表达着企业内涵的象征。从此人们对于品牌的概念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世界各国的学者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到品牌的研究领域中。并且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推动力。

  品牌的定义

  著名学者麦克唐纳对于品牌的定义是: 一个成功的品牌能帮助顾客识别产品、服务、人员或地方。把品牌加载产品、服务、人员或地方身上,能使购买者或使用者最好地满足他们需要的相关的独特的增加价值,而且,品牌的成功源于其在竞争环境下,能持续地保持这些增加的价值。大卫-奥格威对于品牌的界定打破这种传统认识,这也可称为现代品牌理念的启蒙思想。现代相关理论学者逐步形成了对于品牌内涵的基本共识: 品牌是质量的表达,并且是一个更为复杂的概念,现代品牌理论中主要包含了六个内涵,主要是指特征、利益、文化、个性、价值以及消费者选择。

  理论发展

  学术界对于品牌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涉及到各个领域。营销学、市场学、心理学以及价值工程学的发展也给品牌理论的成长注入了活力。品牌价值的确定、消费者与品牌的关系等等都是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关注研究企业品牌建设策略。

  布朗在1995年提出: 在信息社会里,由于信息的传递途径和成本非常低,所以在品牌的建设和传递过程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是信息的质量而不是以往所强调的数量问题。 鲁宾斯基对于企业品牌的核心价值的传递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研究成果强调了, 企业内部对于品牌价值的理解,着重于从员工入手,遵循着人本位的核心思想进行企业的品牌建设和价值传递过程。 美国学者切纳特十分关注新技术革命对于企业品牌理念和建设的影响,强调了, 品牌对于新环境的适应能力以及在品牌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快速反应能力。 麦克唐纳对于不同行业的品牌进行了对比性研究,区分了产品制造业和服务行业中品牌建立、传递和管理的不同途径和主要问题。美国学者大卫-爱格曾一度是这一领域的领头人,在他的著作中,对于品牌的内涵、建设和传递过程都做了系统的阐述。其中关于品牌维度构成的透彻分析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有重要的理论支持作用。

  品牌理论的发展一直没有停下脚步,品牌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品牌理论的进步不仅仅来源于学术界的系统研究,也来自于企业的自身经验的总结和知识的创新。几乎绝大部分国际大企业都十分注重品牌的建设和管理,其中 可口可乐 公司对于品牌的认识和成功经验值得所有企业借鉴。 可口可乐 雄踞福布斯世界品牌价值榜三甲之列,并连续多年获得品牌价值估算桂冠。其公司的成功经验也在实践中检验了相关理论并极大的推动了品牌建设和管理理论的发展。

  国内研究进展

  核心理论

  品牌理论的发展也引起了国内许多学者的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市场对于品牌的需求凸现出来。消费者选择品牌,企业需要品牌,日益激烈的国内甚至国际化竞争需要品牌。学者黄富昌认为: 品牌是一个系统,包括了产品和服务功能要素,是企业,产品和消费者三者的结合。 艾丰则明确指出了品牌所应该具有的五个特征, 其中包括无形与有形的统一;简单与复杂的统一;结实和脆弱的统一;以及实体与精神的统一。是一个综合的概念。郑昭认为品牌可以被分层次来认识,分为标识层、信息层、概念层和文化层。

  近些年,我的品牌快速发展,但是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张学引认为, 我国目前的品牌还普遍存在竞争力较弱的问题,缺乏规模,缺乏国际影响力。 康晓光认为, 由于我国 代工 , 贴牌 产业的普遍存在,导致产业弱化,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缺乏核心知识产权,也就使得品牌的作用被大大弱化了。 而且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的品牌建设,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品牌建设还存在着许多误区。李正良认为, 我国企业在品牌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轻视自身能力、品牌理念谬误、偏重产品生产以及夸大品牌作用的现象,严重阻碍了品牌的推广和发展。

  中小型企业我国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品牌对于提高我国的中小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何忠保强调了, 企业需要建立正确的品牌观念,走出去,引进来,吸收先进经验,才能保障品牌建设的顺利实施。 徐丽瑛认为, 加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是品牌建设的第一要务。企业需要围绕自己的核心生产环节,有所创新,才能真正建立起企业所需求的品牌效应。 丁家永则从品牌建设与心理学相结合,着重强调了对于消费者个性化的足够关怀和满足。天双全、陈永丽则从实践的角度阐述了, 品牌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兼具的系统化工程,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并且要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品牌建设

  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给众多西部地区中小型企业提供了千载难寻的好机会。而品牌就像是横在他们面前的一座大山。规模小、家族化经营、资本流通速度慢以及管理经验和手段严重滞后都极大的影响了企业品牌建设以及长远发展。许多学者也在致力于研究相关的内容,希望能为广大西部中小企业提供智力支持。谢付亮提出的品牌策划的五大关键点, 品牌就是一种投资;品牌建设的环节必须是可控的;做品牌不意味着大投资; 事、市、势 结合;策划人本身的素质。 这就为企业品牌建设拓宽了思路。为实践环节打好了预防针。

  课题背景及开展研究的意义

  课题背景

  品牌战略对于企业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尤其是面对着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国内市场的竞争甚至国际市场的竞争对于企业来说都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能否把握机会,在商战中屹立不倒,品牌的对于企业的意义尤为重要。相对而言,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使得西部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越来越多的融资机会并不能完全开发西部企业的能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尤其是在企业发展的初期,企业就更需要有长远的品牌战略,日积月累才能最终成就一个真正的品牌。XXXX公司正式在这种环境下日益成长一个西部民营企业。其主要产品是XX。公司拥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为先进的制造技术,并且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西部地区的同类企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然而,日益加剧的竞争,包括资金雄厚的国有大型企业,甚至一些小规模的国际企业都加入了市场竞争环境来。传统的依靠低成本和便捷的售后服务的竞争优势,在人力成本的增加和竞争对手规模化经营的策略下荡然无存。企业在深入分析了当前所处的形式后,不断的进行改革,企业对于品牌建设的意识越来越浓。只有一个深入人心的品牌才能使企业摆脱困境。

  XX公司的具体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当地多家企业,包括部分 国改民 的大型企业都面临着相同的困境。如何探索出一条适合当地企业的`品牌化之路?是这些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课题意义

  在具体分析了XXXX公司所处的案例环境之后,本文旨在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并在此建议的基础上希望能够总结出模式化的初步策略,如此一来:

  a. 能够使XXXX公司的状况有所改善,为得企业将来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甚至是注入强大的前进动力。

  b. 能够与周边企业进行对比,在可行性建议的基础上形成模式化成果,为其他企业提供咨询帮助。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c. 从实践中检验品牌理论的效果。通过对于企业的改造和所取得成果进行比较,总结失败环节的经验教训,对于理论实践化具有现实的指导的作用。

  d. 在实践过程中更为真切的了解到此类西部企业的现状和其行业所处的环境,发现一些非理论化的成果。找出具体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为理论模板。对于相关的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e. 对于整个地区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对整个地区的经济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f. 培养了自身实践调查、分析、计划和沟通的能力,对以后的社会生活起到积极的作用。丰富了自身的人生经历。

  主要研究方法、内容和预期目的:

  主要研究方法:

  文献法

  观察法

  访谈法

  实地调查法

  主要内容:

  本文以XXXX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入访谈、实地调查的方式收集企业品牌的现状、企业所在行业的品牌现状结合目前中国整体的企业品牌状况,分析研究企业建立品牌的重要性及企业品牌建设的影响因素,从品牌化决策、品牌使用者决策、名称决策、品牌战略决策、品牌定位决策等方面入手对企业品牌建设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

  预期目的:

  a. 收集、整理并理解品牌建设相关知识。

  b. 科学的收集、整理并加工、分析案例企业的相关数据。

  c. 对企业提出可行性建议。

  d. 如条件允许,实践部分可行性建议。

  e. 在可行性建议基础上形成模式化成果。(如分析流程、数据采集标准等等)

  f. 总结实践环节中的失败经验,形成备忘录。

  日程安排:

  X月X日以前 确定论文选题

  X月X日以前 撰写开题报告

  X月X日以前 撰写论文初稿

  X月X日以前 撰写论文二稿

  X月X日以前 修改论文,定稿并准备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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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开题报告6

  关键词:选题意义 国内外研究情况 内容 文献 中国论文 职称论文

  选题意义:

  我国最近几年特大灾害性事故频发,如北京市密云县踩人事件、大头婴儿事件、苏丹红事件、深圳“舞王”事件、山西溃坝事件等等。这些灾害事故的发生与某些监督管理者疏于或懈怠监督管理的义务是分不开的,如果监督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绝大部分是可以避免的。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对社会责任的冷漠、对职责的懈怠,甚至结,疏于防范与监督,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责任事故频发。政府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危害,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对于疏于职守、懈怠职责、工作中不谨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现代社会提倡以法律的手段——刑罚来解决公职人员的过失行为,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刑事责任,达到有效地预防、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目的。但是,在实践中仍有相当一些责任事故难以处理,最后不得不以行政手段解决,导致肇事者逍遥法外,进而难以遏制责任事故的重复发生。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归责依据不明确,在引进监督过失理论时大多照搬已有的思想,而不是结合本国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对行政领导的有罪与否进行认定,以致于监督过失理论的应用性不强。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一起责任事故案例引出深化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继而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再结合犯罪构成来分析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以期使“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和具有实用性。

  国内外研究情况:

  自20xx—20xx年的SARS事件以来,公共责任(类似的表述有行政责任、官员问责、领导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等概念进入了人们的眼界,社会进入了一个承诺“责任”的时代,行政领导责任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可以从不同学者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探知。其中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据张成福的.理解,可以把行政领导责任分为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政府诉讼责任、政府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对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相应地,张成福认为对行政领导的非难性源于行政领导不遵守道德规范,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不遵守法定的权限、越权行事,政府和平民的契约性平等关系,政府仅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法人因为须承担赔偿责任。胡建淼、郑春燕认为,行政领导的责任来源于行政领导的职责,若行政领导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行政领导职责,且这种未履行或未妥善履行的行为属于其主观意志能力范围内,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美国学者特里·L.库珀(Terry L. Cooper)对行政责任做了深入的研究,从行政伦理学的视角出发,认为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相关;主观责任则根植于自己对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即库珀认为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主观上是他们的内心对于忠诚、责任感的价值判断,源于个人内在的道德操守和对真善美的行政行为的追求;客观上是他们作为行政领导这个角色所被寄于应有的职责以及其他外部的可能相关事物。

  反思目前关于行政领导责任的研究文献,主要是从政府的角度来进行的,缺乏从个体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多是从正面论述领导责任的重要性,缺乏从否定性惩罚的角度来谈;主要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研究具体责任追究,缺乏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领导责任。本文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试图从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本质和分类开始,再针对现实中对行政

  领导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不完善再从法学角度结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犯罪构成来分析监督过失理论,以期使“行政领导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是监督过失”这一问题更明朗化。因为在分析过程中结合了现行刑法的定罪标准,因此本文的研究也对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法学论文研究内容:

  一、引言:由案例(“躲猫猫”事件)--引出问题:现实中对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为什么不力?行政领导责任包括哪些?追究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是什么?适用范围如何?

  二、行政领导责任概述.

  1、行政领导责任概念

  2、行政领导责任的分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分析追究行政领导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监督过失理论(从监督过失的构成分析) /falvlunwen/

  1、监督过失的实践和理论来源

  2、行政领导监督过失的构成要件

  (1)监督过失的客体

  (2)监督过失的客观方面

  (3)监督过失的主体

  (4)监督过失的主观方面

  四、行政领导监督过失刑事责任追究的限度

  (1)有限适用信赖原则

  (2)考虑不可抗拒因素

  (3)分清责任主体(编辑:)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参考文献:

  1.新浪网页.

  2.[美]珍妮特·V.登哈特 罗伯特·B.登哈特 《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 丁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3.《汉语大词典》,第91页,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

  4.张文显 《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法学论文研究方法、手段及步骤:

  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实例分析法、供学科交叉法和文献研究法。

  1、文中先运用实例分析法引出案例进行分析继而引发对论题的思考;

  2、结合行政学和法学分析行政领导责任的内涵及其分类;

  3、最后运用文献研究法分析监督过失的犯罪构成;

  4、提出在追究行政领导的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时的限度问题。

法学开题报告7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

  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

  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

  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

  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

  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

  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

  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

  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

  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

  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

  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

  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

  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

  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

  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

  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

  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

  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

  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学开题报告8

  1、年级一栏:为“20xx级”

  2、专业一栏选择:

  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

  3、指导教师一栏:请填写导师姓名及职称

  4、论文类型一栏选择:专题研究、调查研究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注意事项:

  1、开题报告以书面(A4纸打印,左侧订)形式向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3000字,

  小四号宋体,在Word文档中→格式→段落→选择行距固定值22磅,在Word

  文档中→文件→页面设置→选择上、下页边距为2、6cm,左、右页边距为2、9cm。

  请按照各导师组成员数提交相应开题报告份数到开题报告会场。

  2、通过开题后,提交一份正式书面形式开题报告到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法学

  院研究生办电子信箱即(开题报告电子文档以附件形式发

  送,电子文档命名时请注明:学号+专业+姓名)

  3、通过开题后,除非有重大原因,原则上只能对题目的设计进行微调和调整写作

  的结构、体例,如变更题目应再次开题。如果在写作过程中调整题目,应及时上

  报办公室,并附上相关说明。

  4、通过开题后,方可进行论文写作。按照法学院的统一要求,学位论文中增加案例,其案例篇幅字数不少于正文的十分之一(法律史专业放宽此要求,可以适当增加案例篇幅字数)。

  5、关于论文格式如目录、参考文献等:

  6、为了防止论文选题过于陈旧,选题不得与近三年研究生的论文题目相同(近三年的论文题目详见附件——论文题目汇总表格)。

  开题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XXXXXXXX

  第二、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XXXXXXXX

  第三、论文的结构、基本内容、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并应突出研究的问题和结论

  XXXXXXXX

  例:基本内容、基本框架(通过目录形式体现,一般为三级标题):

  序言

  1XXXXXXXXXX

  1、1XXXX

  1、1、1XXXX

  1、1、2XXXX

  1、2XXXX

  2XXXXXXXXXX

  结语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请注意:著作部分不少于20个,论文部分不少于20个

  著作部分:

  1、张庆福。宪政丛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

  论文部分:

  1、易航帆。ADR程序群及其启示[J]。中国司法,20xx(2)

  第四、论文进度安排(时间起止)

  论文提纲:

  论文初稿:

  论文修改:

  定稿时间:

  ※※※请注意时间,一般而言:20xx年5月至6月论文开题;20xx年3月论文定稿;20xx年4月论文外审;20xx年5月左右论文答辩;20xx年6月学校研究生学院评定等。

  第五、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XXXXXXXX

  XXXXXXXX

  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供

法学开题报告9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 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xx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第二阶段, 20xx年4月1日以后至 20xx年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第三阶段,20xx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

  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xx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xx 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xx 年。

  5、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以德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为基础撰写》,庄敬华译

  6、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改革医疗损害责任的成功与不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xx 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 20xx 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 20xx 年硕士学位论文。

法学开题报告10

  题目:论共同过失犯罪

  一、综合本课题国内外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一)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1)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2)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3)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2、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二)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2、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共同实施过失行为,但不能证明死亡结果由谁的行为造成,如脚手架上扔圆木案)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三)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2、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2、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要件: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1)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2)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3)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2、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一)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

  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共同过失犯罪的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

  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5、完成论文。

  (二)方法

  1、比较法:外国学者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三)措施

  1、阅读了大量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的著作,如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

  2、上网查看和阅读了很多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方面学术论文,硕士毕业论文等。

  3、收集了不少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如央视大火案、共同射击致人死亡案、脚手架上扔圆木案等。

  四、研究工作进度

  20xx、10--- 20xx、12确定选题方向、决定论文题目

  20xx、12--- 20xx、3收集论文的相关资料、提炼观点、确定论文大纲

  20xx、3 --- 20xx、5拟好论文提纲、举行开题报告、准备论文初稿

  20xx、5 --- 20xx、6修改论文定稿、进行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修订本第3版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10月版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

  [4]赵采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版

  [5]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3月第2期

  [6]杨妮妮马诗雨:《浅析过失共同犯罪》法制与社会20xx年8月(中)

  [7]刘俊:《浅议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年第4期

  [8]罗云:《浅论过失共同犯罪》南昌高专学报20xx年第4期

  [9]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0]李风梅:《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xx年第3期

  [11]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xx年第2期

  [12]马琳:《论共同过失犯罪》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xx年3月第30卷第3期

  [13]舒洪水:仪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xx年第4期

  [14]张明楷:《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3月第2期

  [15]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16]郑鹤瑜:《过失共同正犯若干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xx年

  [17]赵秉志主编:《犯罪总论问题探索》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18]童德华:《共同犯罪初论》法律科学20xx年第2期

  [19] (日)阿部纯二:《刑法墓本讲座》第四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0]罗结珍译(法)卡斯乐、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法学开题报告11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

  (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

  (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

  (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xx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x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wei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xx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xx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法学开题报告12

  很多同学经常咨询我们:开题报告怎么写?借此机会,我们和同学们谈一下开题报告的写作方法和技巧,首先,我们看看开题报告包括哪些部分。由于各大高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格式不一,因此,开题报告包含哪些部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一般而言,以下几个部分是必需的。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三、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四、文献综述

  第五、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六、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七、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开题报告

  不过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如果学校对这个方面要求比较严格,那么你就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没有必要和老师争执。具体写法是,先国外,后国内,必须条例清晰,内容丰富。

  第三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写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写作思路,在写完内容后,再付上一份写到三级目录的提纲。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样的写法老师比较满意。请看下面的格式:

  "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据上述写作内容,笔者草拟提纲如下:

  绪论

  一、…

  (一)…

  1.…

  2.…

  3.…

  二、…"

  第四部分: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根据你在写作准备阶段所阅读的材料,对你的选题所涉及的范围做一综述,以此概括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现状。因此,本部分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有所重叠,所以很多学校是要求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的具体写法,我们在后续的讲座中陆续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这部分内容写作比较简单,主要是谈一下你如何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以及你在时间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这部分内容老师一般不会太关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这部分内容和第五部分一样,属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参考文献。

  这部分内容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同学们关注:

  (1)资料的.丰富性

  参考文献所列举的资料必须丰富,一般包含三分之一的专著、三分之二的期刊,总共列举的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本,有的学校还规定其中必须包含若干份外文著作。(虽然这个规定不是很合理,但是同学们忍一忍吧。)

  (2)格式必须正确

  参考文献的列举不能杂乱无章,必须格式正确、规范,一目了然。开题报告阶段的参考文献可以不附页码。

  例如:

  [1]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xx(5)

  [2]许崇德.宪法学(中国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xx

  以上简要谈了本科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写法,其中核心部分是:国内外研究状况、论文的主要内容和写作提纲、以及文献综述(如果要求有文献综述的话)。整体上来看,开题报告的写作字数在3000以上,如果包含文献综述的话,那甚至要5000-6000字,都抵上大半篇论文了。毕业论文,真是累人呐。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所包含的各项相对正规,如果是自考的本科、函授的本科、电大的本科则很有可能不包含上述各项,甚至根本不要开题报告。同时,上述关于开题报告各部分写作方法的介绍同样适用于文科类毕业论文的写作,希望上述资料对同学们的学习有所帮助。

法学开题报告13

  题 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法学开题报告14

  1.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

  2.选题依据:(选题经过与选题意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这一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学习兴趣,经与指导老师商定选定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为我论文题目。

  这一选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业务发展到国际领域,应运而生的国际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在中国,信用证业务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一方面,对缩短企业收汇时间,减少银行和出口企业人力成本,减少不符点扣费,防止收汇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对此问题的研究为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提供相应的标准和依据,有利于正确处理贸易纠纷,节约司法资源。

  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新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银行审单原则,银行职责和行为等做了更加明确的修改和完善,但针对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仍有一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跟单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这样有助于从理论上扫清障碍,为进一步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以此统一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不一的难题,并借鉴国际惯例,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针对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这一问题,我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信用证交易中,单证的不符点达到60%~80%,这就意味着银行拒付达到了60%以上的概率。尽管这些单证的不符点在第二次交单中,大部分被接受,但银行第一次的高概率拒付会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造成了信用证运行机制效率的低下,甚至引发法律纠纷,无疑对信用证的固有价值造成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单据相符性的判断往往缺乏专业的银行业和商业知识作为支撑。随着信用证案件的激增,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创造了很多互相矛盾的相符标准,继而导致了审单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银行业者和律师在实务活动中的严重混乱。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在事务中的应用存在较大问题,有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本文将在现有研究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会调查中所反映的情况,对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商讨。

  3.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本文将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社会调查法进行研究。

  其一,文献分析法。本文将运用文献分析法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

  其二,比较分析方法。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分析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以及单证不符的处理问题。

  其三,社会调查法。本文将运用社会调查法及所学的法学相关知识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提出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并阐述其产生及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其次对比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的不同标准并分析其利弊,再次对单证不符的处理进行阐述,最后针对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立法现状,借鉴国际惯例,提出完善我国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建议。

  4.设计的基本环节或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概述

  1.1严格相符原则的产生

  1.2严格相符原则在国际法上的相关规定

  1.3严格相符原则在国内法上的相关规定

  2严格相符原则下银行审单标准

  2.1绝对相符标准

  2.1.1绝对相符标准的内容

  2.1.2绝对相符标准的弊端

  2.2实质相符标准

  2.2.1实质相符标准的内容

  2.2.2实质相符标准的弊端

  2.3严格相符标准

  2.3.1严格相符标准的内容

  2.3.2严格相符标准的优势

  3严格相符原则下单证不符的处理

  3.1议付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3.2开证行审单发现单证不符的处理

  3.3开证行拒付后的处理

  4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及对策建议

  4.1我国跟单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立法不足

  4.2立法建议

  4.2.1制定较系统的专门法

  4.2.2细化银行审单标准的认定

  4.2.3立法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

  5.研究拟得出的结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长期以来,信用证交易一直活跃在世界经贸往来中,它对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我国的信用证立法还存在不足之处。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证法律制度,首先应就信用证制度制定系统的专门法,其次从制订信用证审单的统一标准以及详细规则入手,完善有关信用证银行审单标准方面模糊不明确的方面,细化审单标准的认定,使相关规定变得明确而不会引起异议,最后,我国立法还应引入单据必须看似满足其功能的审单标准,尽量避免在实践中发生纠纷。

  6.计划进度及内容

  20xx-20xx学年第一学期

  第18-20周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确定与毕业论文选题;

  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

  第1~7周 进一步搜集资料,研究资料,形成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并完成开题答辩工作;

  第8~10周 完成提交论文初稿,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

  第11~12周 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修改论文二稿;

  第13~14周 完成论文三稿,定稿与装订;

  第15~16周 论文检索、评阅;

  第17周 毕业论文答辩。

法学开题报告15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

  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带有学术研究性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且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运用所学知识,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明确,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楚,语言通顺,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具有学术性。毕业论文包括目录、提纲、论文摘要、正文、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它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与所给予的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专科毕业生不得少于4000字。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的选题限于法学专业的范围内,一般以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为主要选题方向。

  (2)要紧密结合法学研究动态和我国立法、司法、执法实际。

  (3)选题避免过大。

  (4)选题避免过度集中,要有新意,要结合专业,学生自选两个题目,交指导教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为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以哪门课程(法)为主。(5)学生在专科阶段所写的毕业论文不可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的毕业论文来使用。

  三、成绩评定办法与步骤

  毕业论文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四、组织机构:

  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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